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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革命历史歌曲表演唱

    • 主演:秦万檀  孟兆祥  罗棠因  罗棣因  宋世珍  
    • 导演:华纯  
    • 分类:剧情片
    • 地区:内地
    • 年份:1963
    • 简介:革命历史歌曲表演唱根据毛泽东主席的诗词《井冈山》、《娄山关》谱写的歌曲和江西、延安等老革命根据地的革命歌曲《八月桂花遍地开》、《十送红军》、《松花江上》、《救亡进行曲》、《义勇军进行曲》、《八路军军歌》、《新四军军歌》、《太行山上》、《游击队歌》、《延安颂》、《南泥湾》、《东方红》等四十几首联缀而成。影片通过歌舞的形式,反映了秋收起义、红军长征、抗日战争以及南泥湾大生产运动直到抗战胜利的革命历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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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革命历史歌曲表演唱剧情介绍:革命历史歌曲表演唱是由华纯执导,秦万檀,孟兆祥,罗棠因,罗棣因,宋世珍等人主演的,于1963年上映,该剧情片讲述的是革命历史歌曲表演唱根据毛泽东主席的诗词《井冈山》、《娄山关》谱写的歌曲和江西、延安等老革命根据地的革命歌曲《八月桂花遍地开》、《十送红军》、《松花江上》、《救亡进行曲》、《义勇军进行曲》、《八路军军歌》、《新四军军歌》、《太行山上》、《游击队歌》、《延安颂》、《南泥湾》、《东方红》等四十几首联缀而成。影片通过歌舞的形式,反映了秋收起义、红军长征、抗日战争以及南泥湾大生产运动直到抗战胜利的革命历史,表现了中国革命的光辉历程。(《革命历史歌曲表演唱》剧情片于2022-09-04 00:24由 2022手机版高清影视在线-众电影院收集自网络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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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影片详情

    影片名称:革命历史歌曲表演唱

    影片别名:

    上映时间:1963

    国家/地区:内地

    影片语言:普通话

    影片类型:

    影片导演:华纯  

    影片主演:秦万檀  孟兆祥  罗棠因  罗棣因  宋世珍  

    资源类别:正片全集未删减

    资源更新:H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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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华纯  导演执导的《革命历史歌曲表演唱》,1963年上映至今获得了不错的口碑,由秦万檀  孟兆祥  罗棠因  罗棣因  宋世珍  等主演的一部不错的普通话剧情片。

    关于革命歌曲《十送红军》的词曲作者及创作背景??

    《十送红军》是一首家喻户晓的歌曲,凭借着优美流畅的旋律、情真意切的歌词,它几十年来一直受到人们的喜爱。但是,随着电视剧《长征》的播出,一场关于这首歌究竟出自谁笔下的著作权诉讼浮出了水面。近日,作曲家王庸诉空政歌舞团作曲家朱正本、中央电视台、总政歌舞团作曲家王云之侵犯著作权纠纷案二审在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开庭。 一审:王庸享有《送同志哥上北京》著作权 在此之前,此案已经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一审。上诉人王庸一审中曾诉称,其为歌曲《送同志哥上北京》(以下简称《送》曲)的著作权人,1960年朱正本根据《送》曲曲调进行改编,形成歌曲《十送红军》(以下简称《十》曲)。2001年6月,中央电视台播放的电视连续剧《长征》中多次使用了《十》曲,王云之对该曲的部分内容改编增加了和声。在该剧的播出过程中,最初仅注明作者为王云之,后经朱正本提出,作者改为朱正本及案外人张士燮。对此王庸认为,朱正本隐瞒了《十》曲改编自《送》曲这一事实,王云之未经上诉人许可擅自对《十》进行修改并署名,中央电视台播放《长征》剧时大量使用了《十》曲,但并未注明改编自《送》曲且未支付报酬。据此,上述各方的行为均侵犯了上诉人的著作权,请求法院确认其为《送》曲的著作权人,并确认《十》曲改编自《送》曲,同时判令上述各方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10万元。一审判决确认了王庸对《送》曲的著作权,但驳回其他诉讼请求。王庸不服,提起上诉,请求法院支持一审诉讼请求。 对于一审认定王庸享有《送》曲的著作权,双方都无太大异议。《送》曲是王庸根据江西赣南民歌《长歌》改编而形成的改编音乐作品。原审法院认定,虽然《送》曲与《长歌》在节拍、旋律、调式、曲式等方面有一定的相同之处,但也有很多不同之处,主要是:结构和词曲结合有不同,表达感情不同,增加了两个小节,另有三个小节明显不同。正是这些差异体现了《送》曲的独创性,体现了上诉人所要表达的思想感情和个性,从而使上诉人的作品得以区别于之前的作品,形成了不同的音乐风格和音乐形象。因此法院认为《送》曲达到了改编所要求的创造性程度,上诉人享有相应的著作权。同时,当时王庸虽然改编成了《送》曲,但并未署名。原审法院认为,《送》曲完成时我国尚未颁布《著作权法》,大家对著作权以及作者的署名方式等并不清楚,但不能因为当时署名的不当就永远剥夺了王庸作为改编者后来署名的权利,只要一个作品具有创造性,符合创作或者改编作品的要求,作者在日后就可以要求还原自己身份的真实。 二审:《十送红军》是否改编自《送同志哥上北京》 二审中,双方的分歧在于《十》曲改编的基础是《送》曲还是《长歌》。焦点问题集中在朱正本在创作《十》曲时是否接触过《送》曲和《十》曲使用了《送》曲具有独创性的8个小节还是4个小节这两点上。 王庸认为,朱正本是在实际接触《送》曲的基础上根据《送》曲改编形成《十》曲的。他说,1960年朱正本等人曾专门赴江西采风,应邀参加了在江西省九江市举办的江西省农村业余会演。在会演中听取了包括《送》曲在内的曲目演唱,并且拿到了江西省音乐家协会散发的节目材料,还应邀参加了《送》曲的演出单位——吉安代表队的座谈会,并记录了曲子和谱子。王庸表示,正是在应邀到会、听取《送》曲演唱并记录《送》曲曲谱的基础上,朱正本创作了《十》曲。这一事实有当时出版的书刊证实。 对此,朱正本反驳说,作为一名采风者去采风,必然会接触当地的一些民歌,并会着意搜集整理,这一点不可否认。但是,目前并无确凿的证据证明,当时自己就听过《送》曲并看过《送》曲曲谱。而即使自己确实接触了《送》曲,也不能认为其就是据此改编的,更不能由此认定侵权。因为当时自己收集了《长歌》的不同版本唱法,并听取了宣传员的演唱和演出节目。《送》曲与《十》曲同源于《长歌》这种民间歌曲的情况,会使二者不可避免地存在诸多相同之处。另一方面,由于当时《送》曲未署名,即使接触了《送》曲也不会知道是王庸改编的,仅认为是《长歌》的不同唱法而已,不具有侵权的故意。他们同意原审的最后认定结论:最多只能认定《十》曲仅仅是在创作过程中借鉴了《送》曲的相关部分。 王庸认为,“借鉴”,关键是使用的程度,如果是合理使用,那么就不构成侵权,如果是超出合理使用范围,那么就构成了侵权。怎样才会构成侵权,那么要看原审法院认定的“借鉴的相关部分”是什么内容?由此可见,“相关部分”达到什么程度是本案的关键。而据他们分析:首先,通过比对《十》曲A段和《送》曲,《十》曲A段与《送》曲24个小节中21个小节组成的旋律和过门完全相同,且《送》曲对于《长歌》的8个独创性小节完整地包含在《十》曲A段中,且成为其主旋律。其次,《十》曲A、B、C三段曲谱中的36小节的音符和音符排列与《送》曲一致,其巧合的可能性并不存在。基于此,他们认为,《十》曲与《送》曲部分内容相同是“抄袭”而不是自然的“偶合”,《十》曲是从《送》曲改编而来而不是仅仅“借鉴了《送》曲的相关部分”。 朱正本则认为,《长歌》有很多版本,王庸所谓的《送》曲改编的特殊之处其实在《长歌》的其他音乐素材和唱法中都有不同程度的体现。朱正本说,自己是从《长歌》的其他唱法中获得创作的营养和灵感。而从词曲结合的方式考察,《十》曲更接近于《长歌》,继承了一唱三叹的风格,而《送》曲过门上唱了词,与《长歌》过门不唱词明显不同,二者并存在表达感情和思想主题方面的不同,可见,从风格和表达感情的基调来说,《十》曲和《长歌》的距离更加接近,应认定《十》曲是以《长歌》作为改编的基本母体的。 另外,王庸还对朱正本侵权的故意性问题做了阐述。他认为,按照我国著作权法律及司法实践,著作权侵权实行无过错责任,侵权故意并不是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不能以没有故意而否定侵权行为的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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